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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辦法所稱綠色產品標識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依據綠色產品標準清單中的標準,按照綠色產品標識認證規則,確定相關產品在全生命周期中符合特定的資源能源消耗少、污染物排放低、低毒少害、易回收處理和再利用、健康安全和質量品質高等指標要求,允許獲證產品使用綠色產品標識的合格評定活動。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綠色產品標識認證以及獲證綠色產品的生產、進口、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職責權限: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綠色產品標識認證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綠色產品標識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綠色產品標識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部際協調機制:
4.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綠色產品標準、認證與標識部際協調工作機制,共同協商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目錄、評價依據等實施體系,完善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結果采信和財稅金融支持政策等保障體系,推動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結果的有效利用。
目錄和規則發布主體:
5.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確定、發布、調整。
綠色產品標識認證規則由國家認監委制定發布。
技術委員會:
6.委牽頭組建綠色產品標識認證技術委員會,對涉及認證技術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和審議。
認證技術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由相關技術專家擔任委員。
信息平臺:
7.國家認監委負責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識認證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對綠色產品標識認證所涉及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國際互認:
8.國家認監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開展綠色產品標識認證國際互認。
認證機構開展綠色產品標識認證國際互認時,應當在國家認監委對外簽署的國際互認協議框架內進行。
保密規定:
從事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相關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